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52號原告 林士哲 被告 蔡誌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洪珮婷
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