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3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被 告 陳麒升 (更名前: 陳蔚勝 )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賠償,查被告住所地遭遷新北
市蘆洲區戶政事務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
卷可佐,非本院管轄,另原告主張侵權行為發生地在台北市
松山區,亦非本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上開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