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15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王祥維
被 告 北岳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715號
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訴訟代理人 王祥維
被 告 北岳企業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念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4日下午2時2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