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4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4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拓林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拓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拓林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4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