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35號原告 廖翊伶
黃瑞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八軍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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