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2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明賢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調解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附表內容為何?「被告 陳麗文 」是否為誤載?),並具狀更正之。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查報被代位人王明賢之應繼分比例。
五、苗栗縣○○鎮○○里00鄰00000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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