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明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明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阮明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電信法、公共危險、竊盜、過失傷害、妨害自由、偽造文書、侵占等案件,由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5年10月在案,於民國103年7月2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於109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1月20日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簡表可證,而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0月12日,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燕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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