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 王改 相對人 葉錦詩
葉彩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錦詩、葉彩進邀同第三人劉月嬌、 葉力誌 ,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共同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40萬元,到期日為104年10月2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於104年10月29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渠等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5年10月20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等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葉錦詩、葉彩進,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1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 高樹鄉阿拔泉 ││77-6││0│2│03.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葉錦詩。│├──┼───┼────┼───┼──┼───┼─┼──┼──┼────┼───┼──────┤│002│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3││0│2│04.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葉彩進。│├──┼───┼────┼───┼──┼───┼─┼──┼──┼────┼───┼──────┤│003│屏東縣│高樹鄉│阿拔泉││77-14││0│2│04.00│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葉彩進。│└──┴───┴────┴───┴──┴───┴─┴──┴──┴────┴───┴──────┘┌───────────────────────────────────────────────────────────┐│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1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40│高興路25號○○○鄉○○○段│鋼筋混凝土造│一層152.98、二層152.82│陽台6.64│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77-6、77-13、7│、三層樓房│、三層40.02,總面積345│││葉錦詩。│││││7-14地號││.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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