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04號上訴人 廖政一 被上訴人游安正
游安吉游安發 游勝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31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萬742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897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