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歸還欠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37號原告 沈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智勝 間請求歸還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