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09號原告 林美枝
曾聖富 曾偉明 曾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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