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87號原告喬熙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名廣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