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丙○○乙○○甲○○被告丁○○
號(戊○○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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