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37號原告 朱國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未據原告於起訴時繳納,而有起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楊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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