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87號聲請人 林昭泰 相對人 熊益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熊益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載之抵押不動產之附表。
二、 陳明 本件是否有屆期而未清償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相對人熊益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