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49號被告 蔡啓誠 具保人 邱旻懋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旻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首查,被告蔡啓誠因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邱旻懋繳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
二、再查,本院指定104年9月4日下午4時之準備程序期日,傳票已合法送達被告、具保人,有其二人之傳票送達證書、戶籍資料、在監在押資料在卷可查,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獲,有拘票執行報告附卷可憑。是以,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程耀樑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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