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0號原告 呂葉妹 被告 蔡孟龍 上列被告蔡孟龍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4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呂葉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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