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許嵐雲
雷玲 許博為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可 勲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 律師被告 柯介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41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3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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