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3號原告 范素遠 被告 黃育萍
香港商傳立媒體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安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交簡字第43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