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稱之附表乙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