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04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
之2號相對人乙○○○
之2號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丙○○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