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志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文志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林文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