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建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4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其中「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
「性侵害案件經本監第109年度第12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強制身心治療,112年度第5次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再犯危險顯著降低。
」)等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