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柏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7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3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