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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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霆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建霆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各刑期接續執行合計為有期徒刑13年10月,案經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35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7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