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博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博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博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5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