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秘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秘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秘霈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09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許文碩法官梁堯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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