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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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9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積欠甲○○民間稻谷(即稻穀)合會會谷22000台斤,經甲○○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提起給付會谷訴訟,並聲請對乙○○之財產宣告假執行,由該院於民國97年9月11日,以97年度斗簡字第193號判決甲○○勝訴,並宣告甲○○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詎乙○○明知其積欠甲○○會谷22000台斤,可預見法院將判決甲○○勝訴,且其亦知悉法院將於97年9月17日宣判,竟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基於損害債權人即甲○○上揭債權之意圖,於同年
9月17日,將其於同年4月4日繼承其父 陳慶 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168之4地號建地(陳慶1人所有)、同段168之5地號、168之6地號及168之14地號等建地(以上3筆土地,陳慶所有之權利範圍均為2分之1),均以分割繼承為由,移轉登記所有權予其不知情之胞兄 陳杉川 ,致損害甲○○之上揭債權。嗣陳杉川復於同年10月20日,將其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168之4地號建地(權利範圍
2分之1)、同段168之5地號、168之6地號及168之14地號等建地(以上權利範圍均為4分之1),均以贈與(申請登記日期:97年10月16日)為由,移轉登記所有權予乙○○之子 陳蔚然 。案經甲○○提起告訴後,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
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公訴人以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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