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71號聲明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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