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37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而於民國95年3月21日移送監所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6年3月3日以法矯字第096000689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6月2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6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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