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合計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而於民國95年4月14日移送監所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6年3月6日以法矯字第0960007697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6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6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