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生前籍設桃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吳為平法官袁雪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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