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民國90年10月21日送監合併執行8年9月,現在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故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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