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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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翁建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如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