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秩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桃秩字第16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
被移送人   劉松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9月24日園警分刑社字第108002576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松豪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壹支及氣球參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劉松豪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8月31日凌晨3時30分許。
㈡地點:在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停放於桃園
市○○區○○○路○○○號旁之停車場)。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
稱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劉松豪於警詢之自白、證人 胡許文政陳博汎
呂婉儀 之證詞。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及現場照片11張。
㈢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1支、氣球3個。
三、核被移送人劉松豪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爰審酌被移
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
害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氧
化亞氮鋼瓶1支、氣球3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
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詹于君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
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