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告 許心瑈 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林義銘
唐千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國竣 律師
王博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所載土地及建物權利範圍欄「全部」之記載,應更正為「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二人於108年豐普登字第019110號因贈與所為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均為1/2,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素珍
一、更正前附表:┌─┬───────────────────┬────┬──────┐│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名│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區○○○段│145-4│68.8│全部│└─┴───┴────┴──────┴───┴────┴──────┘┌─┬──┬────┬────┬─────┬────────────┬────┐│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建物坐│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權利範圍││號││落地號││及房屋層數│面積│附屬用途│││││││││及面積││├─┼──┼────┼────┼─────┼───────┼────┼────┤│││臺中市│臺中市豐│4層鋼筋混│126.39平方公尺│陽台22.8│全部│││850│豐原區│原區慈龍│凝土造││平方公尺│││2││龍宮段│街98號││││││││││││雨遮3.29│││││││││平方公尺││└─┴──┴────┴────┴─────┴───────┴────┴────┘(以下空白)
二、更正後附表:┌─┬───────────────────┬────┬──────┐│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名│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區○○○段│145-4│68.8│1/2│└─┴───┴────┴──────┴───┴────┴──────┘┌─┬──┬────┬────┬─────┬────────────┬────┐│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建物坐│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權利範圍││號││落地號││及房屋層數│面積│附屬用途│││││││││及面積││├─┼──┼────┼────┼─────┼───────┼────┼────┤│││臺中市│臺中市豐│4層鋼筋混│126.39平方公尺│陽台22.8│1/2│││850│豐原區│原區慈龍│凝土造││平方公尺│││2││龍宮段│街98號││││││││││││雨遮3.29│││││││││平方公尺││└─┴──┴────┴────┴─────┴───────┴────┴────┘(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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