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58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意媜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6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阮意媜與告訴人 范氏燕 為同事;2人於民國109年2月18日19時,在高雄市○○區○○路○○○號莉沐養生館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故意,持椅子攻擊告訴人,致其受有左側前胸壁及左側上肢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在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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