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7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瑞芝┌─────────────────────────────────────────────┐│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87NX0000000-0││593││││名為華升電子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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