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5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乙○○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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