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捌
仟叁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叁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