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687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幃通運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次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幃通運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6日及99年2月4日發補正通知書,限期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一)釋明所欲請求之債務人為何?(即係向鴻幃通運有限公司及甲○○連帶請求或僅向鴻幃通運有限公司請求)(二)補正鴻幃通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及甲○○之戶籍謄本,債權人於民國98年12月21日及99年2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稽,惟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首揭說明意旨,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513條、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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