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22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22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世華 律師(即 吳錫豊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玖萬貳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九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