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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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118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利海強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