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俊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茂任謝武東 等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
  之○○○鎮○○段62建號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鎮○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8分之1)之土地或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地號或建號全部),及上揭3筆不動產之歷次異
  動索引(全體所有權人及權利人之姓名請勿遮掩)。
二、補正被繼承人 謝朱玉香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如有再轉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三、彰化縣田中地政事務所民國(下同)105年6月27日以收件字
  號105年田資字第025540號之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相關資料
  (含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及其印鑑證明)。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準備書狀(補正適格全體被
  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完整、正確訴之聲明暨事實
  理由),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
五、請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調提出本件被繼承人謝朱玉
  香之遺產清冊、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遺產稅申報資料等予本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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