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3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景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王金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士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參萬
肆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