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張國棟
被 告 郭章宏
訴訟代理人 崔培蓮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
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