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簡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347號
原   告  張國棟
被   告  郭章宏
訴訟代理人  崔培蓮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
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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