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蕭伊涵
蕭孟純 蕭嘉德 蕭伊茹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蕭來福 原告 李水來 原告 王水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黃立中蔡佩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蕭伊涵、蕭孟純、蕭嘉德、蕭伊茹、李水來、王水注各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連帶給付原告蕭來福30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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