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洪博文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義昭李信雄李佩薰李佩惠 間請求所有權
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原告調解
聲明請求被告李義昭、李信雄、李佩薰、李佩惠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各移轉所有權權利範
圍14分之3予原告,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31,
261元【計算式:{〔(1,246.95㎡+245.34㎡+342.06㎡)÷
2〕×公告土地現值8,300元/㎡}÷3/14=1,631,261元,四
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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