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83號原告謝貞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 律師複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被告 蔡明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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