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712號聲請人 詹益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監宣字第三○二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一○一年度監宣字第三○二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之關係人,日前知悉前揭事件之聲請人 詹益南 有投資失利資金窘迫情事,先父 詹德遜 生前存款亦遭人領取一空,為避免損害擴大並保障受監護人 詹楊玉容 之權益,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詹德遜除戶謄本、存摺往來明細分戶帳、郵政儲金對帳單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一○一年度監宣字第三○二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蔡沛圻